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221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首先說明,論文的內容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與一般書籍無異;從而,著作人依著作權法第22條至29條規定,享有重製、公開傳輸、改作、出租權等專屬權利,任何人欲加以利用,除有符合同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論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
所詢能否於購買論文後用以提供租借服務一節,依著作權法第60條第1項前段規定:「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係指著作權人一旦出售其著作物或移轉其所有權,即喪失對該著作物主張出租權之權利(此即學理上的「第一次銷售原則」或「耗盡原則」),因此,取得論文合法重製物(非盜版書)的所有權人將該論文(實體書)出租,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至於來信所稱以「租借電子書」方式提供(無實體)論文內容,係涉及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行為而非出租,不適用前述出租權耗盡之規定,須另行取得論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所詢學生甲、乙自行撰寫論文A之學習筆記,是否涉及對論文A之「改作」一節,需視實際情況而定,非可一概而論,詳言之,若該筆記內容係學生理解論文A所傳達之思想、概念後,以自己之理解重新表達者,係學生之獨立創作,並不會涉及論文A之改作;又如筆記內容有利用到論文A內容,並加入新的創意,而達到另為創作之程度(即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則屬「改作」行為;至若筆記內容僅完全重現論文A之內容(例如單純劃記重點),則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行為,與改作無涉。而在筆記內容有「重製」或「改作」論文A之情形,學生後續將其筆記上傳至筆記網站,讓其他使用者可以看到彼此的筆記,另會涉及「公開傳輸」,均須取得論文A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併予敘明。
所詢筆記網站將學生甲上傳的論文電子檔儲存在資料庫中,方便學生甲下次登入網站時不必重新上傳,而未公開給其他使用者觀看,該筆記網站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一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9款規定,所謂「網路服務提供者」中之「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係指「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據此,前開筆記網站業者應屬著作權法所稱「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若該筆記網站上的論文皆係由「使用者」(即學生甲)所上傳提供,該筆記網站業者實際上無權決定傳輸內容,則網站之「使用者」為「重製」論文之直接行為人(若上傳後使公眾得以觀看,另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如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原則上由網站「使用者」自負侵權責任;而筆記網站業者如配合著作權人之「通知取下」侵權資訊,並在符合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所定要件之前提下,可主張免除其共同侵權責任,詳請參閱「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Q&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