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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217b

會議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所詢模仿他人畫風繪製客製化繪圖及臨摹原作作品放在網路上供顧客參考等行為有無侵權一事,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模仿他人畫風繪製客製化繪圖及臨摹原作作品放在網路上供顧客參考等行為有無侵權一事,說明如下:

一、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之思想、製程、概念、原理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亦即,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例如畫作本身),不及於觀念、構想本身(例如:畫風、風格等),先予敘明。

二、 所詢模仿他人畫風繪製客製化繪圖一節,如前述說明,若您只是運用相同概念、手法以自己的方式另行表達、創作,而未直接重製、改作他人的美術著作(畫作作品),縱使表達因概念相同而相(雷)同,亦不涉及他人著作的利用,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三、 至所詢臨摹原作作品放在網路上供顧客參考一節,若該作品屬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臨摹再現原作,將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上傳到網路則另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上述權利均為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即使未用於商業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利用人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才能利用,否則就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併此說明。

四、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屬「概念」或「表達」、著作利用行為有無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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