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217
要旨
有關您所詢中華民國紙幣圖案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一事,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中華民國紙幣圖案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一事,說明如下:
按著作權法第9條(下稱本法)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法之標的,復按中央銀行法第15條第2、3項規定:「本行所發行紙幣及硬幣之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本行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本行應將紙幣及硬幣之規格於發行前公告之。」依上述條文規定,中央銀行所發行之新臺幣,如認其係屬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或處理公務之文書,則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公文」,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不涉及著作權的問題。惟縱使認新臺幣紙幣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然如其上各別圖案構成本法第5條所定著作,而非前述公文時,欲單獨利用該圖案仍應經各該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
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其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權利之歸屬如何,有無合理使用或著作權侵害情事,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當事人之舉證及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