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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215

會議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有關 您來信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信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詢Youtube直播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兩要件,自其創作完成起,即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

二、惟若您於所創作之影片中有利用到他人著作(如音樂、圖片等素材),會涉及該等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權」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外,皆須取得各項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併予說明。如需進一步的資料說明與授權資訊,可參考本局網站「網路直播、短片分享等著作權相關問題之說明」與「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

三、所詢他人(其他直播主)擅自將您直播平台內「社群聊天室對話內容」截圖並轉載至其個人平台,是否可依著作權法第52條主張合理使用?有無侵害您的著作權?可分為以下兩情況探討:

(一) 若社群聊天室內對話內容屬一般日常生活對話,不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該等對話內容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他人將您個人直播平台之「社群聊天室內容」轉載至其個人平台之行為,並無侵害您的著作權。

(二)若社群聊天室內對話內容非屬一般日常生活對話,且對話內容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可能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由撰寫該段對話之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他人若未經授權,擅自將上開語文著作轉載至其個人社交平台,會涉及該等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至於他人上述利用行為能否依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若他人引用該截圖是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內容中,以供自身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同時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並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惟如不符上述要件,如:該名直播主並無自己的創作或自己創作部分甚少,即無法主張合理使用,其應取得該等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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