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130b
要旨
一、首先說明,網路上的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任何人如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
令函要旨
一、首先說明,網路上的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任何人如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又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參照),所詢您欲將網路圖片使用於電子郵件中並傳送給公司全體同仁,以提高收信同仁的注意,因您所欲傳送之對象已超過正常社交範圍,若該圖片屬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建議您事先取得授權,否則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虞,且不會因為您在電子郵件中加註「若有侵權請來信告知,將儘速移除相關內容」而免責。
三、此外,目前有許多著作人採行「創用CC」(Creative Common)授權條款,即著作財產權人就其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免費授權利用人依授權之內容利用其著作,建議您可以參考利用此類圖片,並依其授權範圍利用,即可避免發生侵害著作權之情事。我國「創用 CC」之相關資訊, 請參考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建置之「創用 CC」網站(網址: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