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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000052460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辦理客家歌曲比賽錄製影片所涉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辦理客家歌曲比賽錄製影片所涉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11月17日府人考字第1104612687號函。

二、所詢貴府將各局處員工參加客家歌曲比賽所錄製歌曲之影音內容另為片段剪輯後之影片,上傳至網路平台供瀏覽、票選以及發布網路新聞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各局處員工錄製參賽影片,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利用行為;後續貴府再將前述經剪輯之參賽影片上傳至網路平台或發布網路新聞,另涉及「重製」(置於伺服器)及「公開傳輸」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皆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問題。

(二)上述利用雖非基於營利目的,惟因網路無遠弗屆,個案上得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較小,建議貴府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以避免日後發生侵權爭議。貴府如需相關授權資訊及說明資料,可參考本局局網「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及本局所建置之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之資訊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具體個案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有無合理使用?如發生爭議,須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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