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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010010050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0年11月4日109○○字第1109110857號函。

二、依著作權(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 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始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故附件照片若有符合前開「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者,屬本 法保護之攝影著作,先予說明。

三、至於所詢於原始照片檔,經第2人在其上增加文字檔後,該文字檔是否屬於新著作一節,應視具體情形而定,亦即需就原始照片檔另為創作,且該「另為創作之部分」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者,始達「改作」之程度,才會構成一新的衍生著作,而依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至於本件最終成品是否屬新著作係個案認定問題,仍應由貴署本於職權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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