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111b
要旨
有關所詢引用電影台詞、書籍或歌詞中的其中一段文字,並加上自己的心得分享到網路上,是否屬正當引用範疇一事,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引用電影台詞、書籍或歌詞中的其中一段文字,並加上自己的心得分享到網路上,是否屬正當引用範疇一事,說明如下:
一、電影台詞、書籍或歌詞中的其中一段文字,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一定程度之創意性)」,則屬於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他人如欲利用,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外,應先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即可能造成侵權。
二、另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詢引述電影台詞、書籍或歌詞中的其中一段文字,若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內容中供作參證或註釋之用,同時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且在合理範圍內,並依同法第64條註明出處,則上述之重製行為即得主張合理使用,而不須另行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後續分享於網站之公開傳輸行為,在符合本法第52條之前提下,亦得依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合理範圍」4款判斷基準(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一併主張合理使用。
三、又如得依前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則尚與網站單純公開分享或因而獲取點擊率、置入廣告等獲利無涉,併予說明。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利用行為有無構成侵權?是否可主張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