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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060007000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影片使用之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影片使用之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10年11月7日○○函字第1101107001號函。

二、來函所詢於線上影音平台(例如YouTube)下載並上傳他人影 片所涉著作權問題:

(一)影片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 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 護之視聽著作,按本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該影片(視聽著作)之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該視聽著 作之權利。

(二)於線上影音平台下載與上傳他人影片,已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該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未取得同意或授權,會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而須負相關之民事(本法第六章)及刑事責任(例如本法第91條第1項侵害重製權及第92條侵害公開傳輸權)。

(三)至於本案影片作者於線上影音平台自行移除影片,應與是否放棄該影片之著作權無涉,是否放棄其著作權應由權利人決定。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具體個案中有無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須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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