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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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電影預告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著作」,來信所述若利用電影預告片截圖作為自媒體貼文使用,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
令函要旨
一、電影預告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著作」,來信所述若利用電影預告片截圖作為自媒體貼文使用,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取得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二、又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之規定,係指任何人如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此種引用之利用行為須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則可於「合理範圍」內以引用方式利用他人著作,並應依同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而所謂「合理範圍」則須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規定,就「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綜合衡酌;至於來信所述有關上開「公開傳輸」行為,在符合第52條之前提下,亦得依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前揭4款要件,一併主張合理使用。
三、另有關標示截圖來源一節,須說明的是,明示出處僅係在利用人主張得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情形下,法律要求遵守之義務(著作權法第64條參照),如利用行為不符合合理使用規定,縱註明出處,仍無法免除著作權侵權責任。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之利用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相關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