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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010009670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請本局督促國外數位平台應向集管團體洽談公開傳輸概括授權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請本局督促國外數位平台應向集管團體洽談公開傳輸概括授權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0年11月4日亞太松字第1100106號函。

二、有關數位平台是否須向集管團體取得授權,須視其是否為直接提供內容者而定,說明如下:

(一)如該數位平台僅係單純、中立之網路平台,實際上無權決定傳輸內容,公開傳輸之行為人為「內容提供者」而非平台,原則上由該「內容提供者」取得授權,而平台可適用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所訂「通知/取下」機制。貴會如發現網路平台上有侵害貴會權益之內容時,可依相關規定,通知平台配合取下侵權內容以迅速排除侵權行為,平台若未配合則可能與侵權行為人擔負共同侵權責任。

(二)如該數位平台本身即是內容之直接提供者,非單純之網路服務提供,則數位平台為公開傳輸之直接行為人,如有利用到貴會管理的著作,自應向貴會取得授權,否則不論國內平台業者或境外平台業者均須負擔侵權責任,貴會自得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9條規定,提出民、刑事訴訟主張權利。

三、貴會就跨境數位平台洽談授權困難之問題,如係指直接提供內容之平台,據本局了解,多數合法平台均有與國內集管團體洽商取得授權,縱其未在國內設有分公司或辦事處,仍可逕洽國外總公司或國內代理人協商。我國採多元集體管理制度,境外平台是否有利用國內集管團體管理歌曲?其利用情形為何?宜請貴會先行調查後據以向平台業者協商授權,如仍有遭遇困難之情形,請提供詳情本局再適時協助。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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