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108
要旨
有關貴協會反映MÜST網頁檢索系統登載疑義一事,答覆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貴協會反映MÜST網頁檢索系統登載疑義一事,答覆如下:
查集管團體向會員取得專屬授權,本身即為權利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是否於檢索系統列出著作權利來源(即原始著作財產權人)可由其自行決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並無規定。所詢問題經洽MÜST表示檢索系統會盡量列出原始著作財產權人供利用人參考,如著作之權利來源標示MÜST,即代表MÜST可授權該著作,惟因該等著作之原始著作財產權歸屬尚有爭議,而MÜST並無權判斷權利歸屬,故未列出以免造成權利人及利用人之困擾。若利用人對於該等歌曲權利歸屬及相關授權事宜有疑問,亦可進一步向MÜST(電話:02-2511-0869)詢問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