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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029

會議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於粉專上利用名人肖像與改編知名金句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於粉專上利用名人肖像與改編知名金句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 名人肖像與金句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除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標語、簡句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外,肖像部分有可能屬受本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金句部分則屬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因此,在粉專之宣傳文章中利用名人肖像並改編金句,如上傳網路會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上述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未取得同意或授權而利用,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事、刑事責任。

二、 至於使用名人肖像是否另涉及侵害該名人之肖像權,因肖像權係民事權利,建議可向法務部詢問,電話:(02)2191-0189。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具體個案中有無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須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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