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028b
要旨
一、來函所詢貴公司為Disney+製作開幕影片,規劃以電腦合成方式將卡通人物呈現於台北城門及228博物館、土地銀行、台北郵局等外牆,並製成影片宣傳有無侵害該等建築著作一事,依著作權法第30條及第33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貴公司為Disney+製作開幕影片,規劃以電腦合成方式將卡通人物呈現於台北城門及228博物館、土地銀行、台北郵局等外牆,並製成影片宣傳有無侵害該等建築著作一事,依著作權法第30條及第33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如為法人著作,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故貴公司所詢之上述建築物如屬該等著作,因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均得自由利用之。
二、即使未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貴公司利用建築物外壁之方式應屬著作權法第58條第1款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以外之合理使用範疇,無須取得授權,但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出處。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33條、第58條及第64條等規定,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建築物是否為建築著作?是否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