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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022c

會議日期 110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一、 有關您來信詢問如何申請授權利用著作財產權人不明之著作一事,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1項及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之規定,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著作利用人可以…

令函要旨

一、 有關您來信詢問如何申請授權利用著作財產權人不明之著作一事,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1項及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之規定,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著作利用人可以向智慧財產局(下稱本局)申請利用之許可授權,取得合法利用此等不明著作之機會。利用人在申請後,經本局許可並核定使用報酬,提存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著作。另我國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之用語,您所稱「版權」應指「著作權」,併予說明。

二、 詳細申請流程說明建議您可參考本局局網「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中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申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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