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022b
要旨
一、依著作權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所詢嘉南大圳平面圖,若有符合前開「原創…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所詢嘉南大圳平面圖,若有符合前開「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者,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圖形著作,先予說明。
二、又上開嘉南大圳平面圖,若係由「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所著作,即為著作權法第33條法人為著作人之情形,自其公開發表至今已滿50年,依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屬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而不須徵求授權。
三、至於所詢經掃描修圖之版本是否也受著作權保護一節,依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是以能否構成「衍生著作」而獨立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應視具體情形究係單純「重製」或「改作」而定。亦即,若該修改之部分已達「改作」(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程度,則會構成一新的衍生著作,獨立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反之,若未達「改作」之程度,例如:僅改變原圖形著作之色彩或尺寸大小,並無加入其他之創作元素,則僅係單純「重製」,不會構成新的圖形著作。故來信所詢經掃描修圖,重製成較為明亮、色彩鮮明「嘉南大圳平面圖」之新版本,似未達「改作」原圖形著作之程度,亦即僅係「重製」原圖形著作之重製物,該版本並不會因此而構成新的著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