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022

會議日期 110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有關貴公司生產之單音音樂盒欲使用貝多芬樂曲之旋律,是否需向表演人取得授權之疑義,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貴公司生產之單音音樂盒欲使用貝多芬樂曲之旋律,是否需向表演人取得授權之疑義,說明如下:

一、 有關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音樂著作」(詞、曲)係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著作若已超過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變更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先予說明。

二、 來信所詢貝多芬樂曲之旋律,因已超過上述之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可自由利用,另音樂盒之旋律若係敲響金屬圓桶發出聲音,由於並非人的表演,尚無涉及表演人之問題。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10102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