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022
要旨
有關貴公司生產之單音音樂盒欲使用貝多芬樂曲之旋律,是否需向表演人取得授權之疑義,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貴公司生產之單音音樂盒欲使用貝多芬樂曲之旋律,是否需向表演人取得授權之疑義,說明如下:
一、 有關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音樂著作」(詞、曲)係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著作若已超過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變更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先予說明。
二、 來信所詢貝多芬樂曲之旋律,因已超過上述之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可自由利用,另音樂盒之旋律若係敲響金屬圓桶發出聲音,由於並非人的表演,尚無涉及表演人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