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021b
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依您來信所述,經詢問內政部地政司表示,該部所提供之租賃契約書範本係依照台內中地字第0910083141號公告頒行,並在109年8月26日內政部台內…
令函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依您來信所述,經詢問內政部地政司表示,該部所提供之租賃契約書範本係依照台內中地字第0910083141號公告頒行,並在109年8月26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264511號公告修正,且經查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該契約書範本確屬內政部主管法規,因此,依上述條文規定,該契約書範本屬於本法第9條第1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命令」,不屬著作權之標的,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不涉及著作權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