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015

會議日期 110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一、所詢使用LISA - 'LALISA'音樂於電視節目,可能涉及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視聽著作(MV畫面)之「重製」;後續透過電視頻道或於網路播出該節目,亦會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上開「重製」、「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取得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經查LALISA為外國歌曲,目前國內之集管團體有代管國外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授權,建議您可以先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2511-0869)以及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電話:02-2718-9517)詢問相關授權事宜,或洽其協助查詢著作財產權人之資訊。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10101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