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015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一、所詢使用LISA - 'LALISA'音樂於電視節目,可能涉及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視聽著作(MV畫面)之「重製」;後續透過電視頻道或於網路播出該節目,亦會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上開「重製」、「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取得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經查LALISA為外國歌曲,目前國內之集管團體有代管國外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授權,建議您可以先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2511-0869)以及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電話:02-2718-9517)詢問相關授權事宜,或洽其協助查詢著作財產權人之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