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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012

會議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借鑒電影海報封面設計作品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借鑒電影海報封面設計作品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 電影海報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因此,由於您欲利用他人之電影海報設計作品涉及重製、改作行為,發布於公開的社群平台上涉及公開傳輸行為,以及使用於展示會場上可能涉及公開展示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未取得同意或授權而利用,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事、刑事責任。

二、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具體個案中有無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須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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