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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1005

會議日期 110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一、 歌詞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對於該音樂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

令函要旨

一、 歌詞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對於該音樂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 依您來信所述,欲於婚紗照片引用他人歌曲之一小段歌詞,若所利用之部分屬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如名詞或短句等),或所利用之歌詞已超過著作權保護年限(著作人生存期間至死亡後50年,請參考本法第30條)等情形,則該文句內容不受本法保護,您在利用時不會有著作權的問題;反之,若所利用之部分,非屬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且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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