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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924

會議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一、電腦字型之「整組字群」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可能屬於「字型繪畫」(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惟由於文字具有訊息傳達與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故不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以免阻礙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故民…

令函要旨

一、電腦字型之「整組字群」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可能屬於「字型繪畫」(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惟由於文字具有訊息傳達與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故不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以免阻礙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故民眾於合法下載安裝字型軟體之後,除專門以製作「字型繪畫」重製物為目的之利用行為外(例如將他人創作字型之全部或一部製作成字型軟體販售),得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並不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先予敘明(詳請參考本局智著字第10700064730號函說明)。

二、若您係合法下載安裝字型軟體,則參考上開說明,輸出特定字詞用於商標設計,並申請註冊之行為,並非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不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至於該行為是否屬「商用」性質,而不在電腦字型廠商授權範圍,屬民事契約問題,本局歉難提供意見,建議您逕洽廠商釐清「商用」之範圍為何。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利用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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