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903c
要旨
一、有關來信所述貴處提供之廣播公共服務,於託播公益廣告前依據「政令及公共服務訊息於廣播公益廣告託播流程及注意事項」,已要求託播單位檢附音樂著作授權書,授權範圍包括廣播媒體公開播送及網路公開傳輸等,先予釐清。
令函要旨
一、有關來信所述貴處提供之廣播公共服務,於託播公益廣告前依據「政令及公共服務訊息於廣播公益廣告託播流程及注意事項」,已要求託播單位檢附音樂著作授權書,授權範圍包括廣播媒體公開播送及網路公開傳輸等,先予釐清。
二、所詢未來公益廣告音檔亦將託播於podcast等網路平台供大眾收聽一節,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如錄音、音樂著作)之利用行為,因此如託播單位檢附之授權書,包含前述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方式,即得於後續託播於podcast等網路平台。又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如授權內容有約定不明之部份,則推定為未授權,併予提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