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903
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答復如下:
一、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而不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且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本局已不再辦理著作權登記等業務,先予敘明。
二、經查本局著作權管理系統,查無您欲查詢之4本書籍名稱及著作人於87年1月23日前著作權登記註冊資料。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您所詢問,答復如下:
有關您所詢問,答復如下:
一、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而不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且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本局已不再辦理著作權登記等業務,先予敘明。
二、經查本局著作權管理系統,查無您欲查詢之4本書籍名稱及著作人於87年1月23日前著作權登記註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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