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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825

會議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詢電影海報圖片,如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將他人著作上傳至臉書粉絲專頁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惟如您只是單純以提供超連結方式於自己的FB粉絲專頁分享前述著作,並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網站同意或授權,亦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但仍須特別注意,您若明知該被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併此說明。

三、另有關註明出處一節,須說明的是,註明出處僅是利用人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法律要求遵守之義務(著作權法第64條參照),如利用行為不符合合理使用規定,縱使註明出處,仍無法免除著作權侵權責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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