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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824c

會議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您好!

令函要旨

您好!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一、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又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故只要該享有著作權之圖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依本法第30條,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使用圖片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二、因著作權為私權,且不以註冊、登記為權利取得之要件,如果您對於某一圖片之著作權利歸屬有疑問,建議向提供圖片之人或單位洽詢確認,若圖片來源不明,建議避免利用,以免侵權疑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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