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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010003100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臺端所詢著作權議題,詳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臺端所詢著作權議題,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端110年8月13日(本局收件日)致本局局長信函辦理。

二、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且非屬本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例如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等),始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來信所詢「手寫與打字混合編成書籍」、「教師所解釋的提問之內容」、「演講之內容」、「會議討論之內容」,如符合前述規定,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參照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點規定),實際創作人將享有著作權。

三、又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無須登記或註冊。因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保留創作過程或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詳細說明可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網站路徑:本局著作權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觀念/13、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併予敘明。

四、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屬於受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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