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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812

會議日期 110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回覆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回覆如下:

一、繪本中的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意高度),則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故來信問題1、2、4所詢,將繪本中的圖片截圖放置學習單上,會涉及美術著作之「重製」行為;將該學習單上傳至碩博士論文網,則又會涉及美術著作之「公開傳輸」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不因註明出處而得免除侵權責任,亦沒有利用範圍在多少比例以內即可無須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之規定。

二、至於來信問題3所詢,「未直接擷取繪本中的圖片,然按照該圖示重新自行繪製」之行為,要向您說明的是,如果完全重現原著作內容,即便是由自己手繪完成,仍屬本法所稱之「重製」行為;而如果在表現原著作內容外,尚加入新的創意另為創作,則屬本法所稱之「改作」行為。但無論是重製或改作的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都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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