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810
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回覆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回覆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
二、來函所詢有關東京奧運麟洋落點底線圖示,據了解係由鷹眼系統依據高速攝影機之影像紀錄,透過數據運算所生成之模擬電腦成像,並無人類之「原創性」及「創作性」之投入,應未符合前述規定,非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因此,將其改作或印製為文宣品之行為,尚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