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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809c

會議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 您來信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信所詢問題,答復如下:

一、來函所詢貴出版社欲於學術刊物中利用電影截圖畫面,是否需向電影片商取得授權一事,電影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貴出版社將影片截圖畫面置入於書籍刊物內,並予以出版,會涉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2款的「重製」及「散布」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的情形外,應取得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故針對授權部分,您可向電影之著作財產權人或電影發行公司(片商)洽詢授權事宜。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亦即,只要有前述正當目的,且引用之內容是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內容中供作參證或註釋之用,同時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並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所詢於書籍內文中刊登他人之著作,如符合上述說明,即得主張合理使用,後續之散布行為亦屬合法(著作權法第63條、第64條參照);惟如不符上述之要件,即應取得該部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構成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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