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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809b

會議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一、有關您來信詢問在YouTube影片使用背景音樂是否在合理使用範圍一事,利用他人音樂製作影片,並上傳到YouTube網站,會涉及「重製」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CD原聲)、與「公開傳輸」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原則上應先分別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合先敘明。

二、有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授權管道,說明如下:

(一)音樂著作部分:

1、重製:您可洽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或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協助查詢重製權之授權資訊(電話:02-2511-0869。

2 、公開傳輸:據了解YouTube有向MÜST取得音樂著作「公開傳輸」的授權,惟您的利用行為是否涵蓋於Youtube所取得的授權範圍內,請您逕向MÜST詢問。

(二)錄音著作部分:不論重製、公開傳輸皆請逕洽唱片公司。另據了解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之會員(多為唱片公司)透過專屬授權的方式,取得國外唱片公司之授權,而得處理在台灣的授權事宜,詳情請洽ARCO(電話:02-2718-8818)。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事實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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