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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805

會議日期 110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所詢羽球底線圖如果只是單純以線條呈現出球場的界內、界外等空間區隔之場地示意圖,並未具有任何創意性的投入或是美感的呈現,就不會成為著作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您可將其放於產品上無需得到他人之同意或授權。

二、 又「美術著作」通常係指以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之創作;而「圖形著作」則為較強調利用製圖技巧,展現尺寸、規格或結構等之創作;若所詢之底線圖經他人加上自己的創意或美感而呈現出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因受著作權保護,則利用該等著作,即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方得為之。

三、 又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羽球底線圖是否屬受保護之著作及具體行為有無違反著作權法等節,如發生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本於職權,依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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