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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804

會議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YouTube網站上之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如涉及本法所規範的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得為著作之利用,先予說明。

二、所詢YouTube影片「小心一次就毀了多年的努力!一起來看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遠距教學Q&A」,經查,並非本局製作之宣導影片,如有利用需求,建議逕洽該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至於影片中介紹之「遠距教學之著作權Q&A」說明文宣,則是本局近期因應遠距較學之需求提升,特別彙整遠距教學常見之著作權問題所製作,歡迎貴校參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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