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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803b

會議日期 110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一、所詢何謂「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承前信說明須依一般社會通念判斷,如您提供著作之對象係家人、少數特定之同學、老師,有可能屬於「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外,如對於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之學校老師或同學提供,恐已超出家庭及其正常社交多數人之範圍,而涉及「向公眾提供」;但又散布盜版光碟,依本法第100條規定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檢調機關不待告訴人提出告訴,即得依法偵查、追訴,併此說明。

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中著作提供對象屬「公眾」或「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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