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728b
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及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令函要旨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及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二、 司法院大法官係依司法院組織法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憲法訴訟法)之規定,具有相關之法定職權,係符合上述公務員之定義。而其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7條規定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係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因此,來函所詢司法院大法官意見書,屬於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公文」,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