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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728

會議日期 110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一、A出資請您創作設計圖且雙方未約定著作權之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您享有,A只能依同條第3項規定,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著作。

令函要旨

一、A出資請您創作設計圖且雙方未約定著作權之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您享有,A只能依同條第3項規定,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著作。

二、若B將該設計圖擅自修改並用於行銷,涉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或「改作」(如修改)、「散布」(如印製發送實體物)、「公開傳輸」(如上傳網路)等行為,以上均為您(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此外,B如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該設計圖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您的名譽,亦侵害您的著作人格權中的「禁止不當變更權」。因此您得以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提起民事或刑事告訴,針對侵權之行為主張權利。當事人如有調解之需要,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須繳納新台幣4,000元之規費)。

三、如欲參考相關案例,本局相關著作權解釋已刊登上網,歡迎至本局網站之「解釋資料檢索」(路徑:首頁/著作權主題網/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輸入令函要旨(關鍵字)或條文即可查詢。另外,亦可至法院網站蒐尋相關司法判決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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