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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716

會議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詢參考美國NASA於5、60年代間之太空服來繪製成設計圖稿一節,因包包、皮件、衣服、褲子等服飾、配件產品,如係僅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詢參考美國NASA於5、60年代間之太空服來繪製成設計圖稿一節,因包包、皮件、衣服、褲子等服飾、配件產品,如係僅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故將太空服繪製成圖稿,不涉及著作之利用,即無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惟包包、衣服上之圖樣(例如太空服上NASA標誌的圖樣),若已逾本法保護期間(參考本法第30條至第34條),則屬公共財可自由利用;反之,若該圖樣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而為本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將其予以繪製在自己的圖稿上,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等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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