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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715

會議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要旨

一、徵稿比賽的法律性質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或優等懸賞廣告,主辦單位發布的比賽規則是「要約」,參加人同意提供作品參與比賽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契約內容的拘束,先予敘明。

令函要旨

一、徵稿比賽的法律性質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或優等懸賞廣告,主辦單位發布的比賽規則是「要約」,參加人同意提供作品參與比賽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契約內容的拘束,先予敘明。

二、貴部辦理之徵選「國軍招募宣傳影片」實施計畫,固得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請得獎者將其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主辦單位使用,並約定使用之範圍、方式等,惟須提醒貴部,如有約定不明之部份,依上述規定推定為得獎者未授權。此外,計畫中尚有約定得獎者永久、無償授權貴部利用,可能導致創作者參與意願降低,建議貴部可考量業務實際需要,與得獎者約定適宜之著作財產權授權範圍,未必一律將授權範圍最大化,如有不明瞭亦可電洽本局。另貴部既規劃取得得獎者之著作財產權授權,則在參賽者須繳交之著作權相關文件應為著作財產權授權書,而非著作財產權讓與書,併予說明。

三、至於著作人格權是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保護著作人之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之權利,建議貴部如有實際需要時(如確有標示著作人姓名之困難),再與得獎者就個別之著作人格權行使為特別約定即可,無須要求不行使全部之著作人格權。併請參考文化部編撰之「藝文徵件活動著作權相關約定原則」。

四、又貴部於提供之計畫中要求參賽者如有利用他人影像、音樂等著作為素材,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授權並提供貴部宣傳時無償使用一節,參賽者如有利用他人著作為素材,本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惟該授權通常僅限於參賽之目的且範圍有限,如欲對後續較大的利用範圍取得授權,若須事先予以約定,可能造成參賽者的負擔而影響參賽意願,故對得獎者作品後續利用即利用範圍,建議由貴部另外再取得該素材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較為適宜。

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第22條至第29條、第36條及第37條等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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