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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707

會議日期 110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一、來信所詢貴公司的產品使用手冊遭中國大陸競爭公司部分抄襲一節,如該手冊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WTO會員…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詢貴公司的產品使用手冊遭中國大陸競爭公司部分抄襲一節,如該手冊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WTO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的著作,因我國與中國大陸皆為WTO會員體,我國民眾的著作在大陸亦受到大陸著作權法保護,先予說明。

二、 惟因著作權之保護係採「屬地主義」,故如貴公司的產品使用手冊在大陸地區遭到侵權時,貴公司須依大陸地區相關法令循司法途徑提出訴訟或循行政投訴主張權益。在行政投訴部分,建議貴公司可向大陸著作權之行政管理機關-國家版權局(在線舉報網址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hannels/12578.shtml )或侵權所在地之地方版權局進行投訴,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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