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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706b

會議日期 110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所詢將youtube音樂影片網址製作成QR code印製於出版品,供讀者得掃描後連結至Youtube網站上的影片觀賞,不論該QR code是印製於出版品的內頁、書腰或其他位置,也不問該出版品是否公開販售,因不涉及著作權法「重製」、「公開傳輸…

令函要旨

所詢將youtube音樂影片網址製作成QR code印製於出版品,供讀者得掃描後連結至Youtube網站上的影片觀賞,不論該QR code是印製於出版品的內頁、書腰或其他位置,也不問該出版品是否公開販售,因不涉及著作權法「重製」、「公開傳輸」著作之利用行為,故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惟如QR code提供者明知所連結之網頁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仍將該網址連結製作成QRcode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共犯或幫助犯,須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倂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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