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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706

會議日期 110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一、 繪本中之圖畫及文字,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為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及「語文著作」。所詢規劃製作線上課程,不論是將繪本內容掃描後製作PPT供學生閱覽,或是在錄製過程中,於鏡頭前講述繪…

令函要旨

一、 繪本中之圖畫及文字,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為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及「語文著作」。所詢規劃製作線上課程,不論是將繪本內容掃描後製作PPT供學生閱覽,或是在錄製過程中,於鏡頭前講述繪本內容並讓學生看到繪本插圖,均涉及前揭著作之「重製」行為;後續如再將錄製/製作完成之課程影片或PPT上傳網路,則又涉及前揭著作之「公開傳輸」行為,合先敘明。

二、 由於「重製」及「公開傳輸」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利,如有上述行為而利用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與該著作是否絕版無涉;亦即縱使為市面上無法購得之絕版著作,仍應透過管道(如:詢問仍有營運的出版社,或利用繪本圖文作者姓名尋找)確認繪本圖文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較無侵權之疑慮。

三、 另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因此,如繪本之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圖、文如為不同著作人,須分別檢視),則屬公共財產,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改變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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