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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702b

會議日期 110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一、翻唱他人歌曲並予以錄製後,再上傳至自己的粉絲頁供網友瀏覽,可能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翻唱時如有播放CD唱片當背景)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來信所詢歌曲(手牽手-SARS大合唱)之權利狀態歸屬及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一) 針對音樂著作之「重製」授權,建議可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2511-0869)或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洽詢此歌曲之詞曲經紀公司或詞、曲著作財產權人之聯絡方式取得重製授權事宜;又針對音樂著作之「公開傳輸」授權,經查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係由MÜST所管理,您可向MÜST洽談授權。

(二)如果翻唱時,有利用到他人唱片時,錄音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授權,皆須逕洽各唱片公司,或由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電話:02-2718-9517)協助查詢錄音著作之授權資訊。另建議可於洽談錄音著作「重製」之授權時,一併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如需進一步的授權資訊,您可參考本局局網「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及「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等授權管道。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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