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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702

會議日期 110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您的來信及經6月28日電洽您確認之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的來信及經6月28日電洽您確認之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微軟Office Powerpoint軟體係屬於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電腦程式著作」。而貴公司自行使用Office Powerpoint製作的簡報圖檔,因屬單純執行該軟體之行為,並未涉及程式碼之複製、修改等重製、改作著作之行為,故不生利用該電腦程式著作之問題。

惟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單純利用該PPT軟體製作簡報,通常已在民事之授權契約範圍。惟如貴公司利用Office Powerpoint製作英文簡報印製成書籍並出版等涉及商用行為一節,是否仍在原授權契約範圍,仍有疑義,建議您先檢視該軟體之授權契約條款相關內容,或是向軟體之著作財產權人洽詢釐清,確認授權利用範圍再行利用,以避免後續爭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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