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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629c

會議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一、 YouTube網站上之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如涉及本法所規範的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影片著作財…

令函要旨

一、 YouTube網站上之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如涉及本法所規範的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影片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著作之利用,否則可能構成侵權,與影片聲音是否關閉無關,先予說明。

二、 來信所詢在里長辦公室等非營利據點,將YouTube上的視聽著作(影片)內容透過網路提供民眾觀看欣賞,此一利用型態現行著作權法尚未規範,惟參酌實務上司法判決見解,有可能構成公開上映行為(參照臺灣臺南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25號判決認為在營業場所播放MOD隨選視訊電影,以投影機投影至放映幕上供不特定之來店顧客觀看,將構成侵害著作權法第92條之公開上映權罪),提供您參考。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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