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608
要旨
一、 所詢公、私立學校之校徽,是否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而享有著作權一節,您可參照本局電子郵件1091104之說明,該判斷標準不因學校屬公立或私立而有所不同。也就是,首先需視校徽是否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款所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而不得…
令函要旨
一、 所詢公、私立學校之校徽,是否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而享有著作權一節,您可參照本局電子郵件1091104之說明,該判斷標準不因學校屬公立或私立而有所不同。也就是,首先需視校徽是否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款所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而不得為著作權法之標的,例如該校徽之形式若係依法所制定,則屬上述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而若非屬上述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情形,倘該等校徽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時,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二、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上學校之校徽是否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