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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531

會議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一、在公開或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係構成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及第26條參照),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利用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為合法利…

令函要旨

一、在公開或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係構成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及第26條參照),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利用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為合法利用(詳可參考本局網站「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及「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二、 有關您所詢經申請利用「公播電台149radio」網站於公共區域播放其提供之音樂是否合法一節,經查您來信附件以及該網站之介紹,該電台表示經申請註冊成會員並依場地坪數之不同計價方式(含免費方案),即可提供營業場所合法「公播」(應係指「公開演出」)其所提供之音樂著作,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需由權利人自負舉證責任,然該網站是否已取得利用音樂著作之合法授權、或本身即享有著作財產權,並未見其相關證明(或說明、來源)而無從得知,建議您可先請其出具所使用音樂著作之相關權利證明資料,亦可洽詢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確認其相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請參考說明一「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管道」網址連結),作為是否利用該網站所提供音樂之依據,以及日後發生爭議時可作為您無故意侵權之有利證據,惟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本於職權依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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