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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525c

會議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一、粉絲提供的剪輯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所詢將粉絲提供的剪輯影片於網路直播頻道中播出一節,會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傳輸」利用行為,同時若該直播有回看功能,則…

令函要旨

一、粉絲提供的剪輯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所詢將粉絲提供的剪輯影片於網路直播頻道中播出一節,會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傳輸」利用行為,同時若該直播有回看功能,則另會涉及「重製」行為;此外,亦會涉及影片中內含的語文、音樂、錄音、戲劇或舞蹈等著作素材之上述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負有民、刑事責任。

二、因此,建議您先向提供影片之粉絲釐清、確認,其是否為該影片所有內容(包含其內之素材,如音樂或影片片段)之著作財產權人,或雖非著作財產權人,但影片內利用之素材已獲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並得轉授權他人利用。如有不明,即應逕洽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避免爭議發生。

三、以上說明,可參考本局網站「網路直播、短片分享等著作權相關問題之說明」;如需進一步的授權資訊,您可參考本局局網「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及「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等授權管道。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述情形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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