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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521b

會議日期 110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您來信詢問契約當事人是否能簽署無償委託創作契約,並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等問題一事,本局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來信詢問契約當事人是否能簽署無償委託創作契約,並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等問題一事,本局說明如下: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針對著作人之約定,除有受雇人職務上完成著作(本法第11條)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本法第12條)之情形,得以契約約定受雇人或雇主、出資人或受聘人為著作人外,原則上歸實際完成創作之人為著作人;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約定,基於著作權之私權本質,雙方當事人自可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依本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36條之規定,自行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或讓與。

二、 至於創作方先前已與A簽約約定其所有創作之著作財產權皆歸屬A享有,後續再另行與B簽訂委託創作之契約書並約定著作財產權時,其著作係由A或B取得著作財產權一節,由於創作方已約定其所有創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A,創作方對所創作之著作已無著作財產權,故創作方後續再與B就著作財產權簽約之部分,因其已無權利,可能涉及民法上無權處分之相關問題,建議洽詢民法專家或律師瞭解。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就契約內容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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