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520b
要旨
一、 您詢問本局著作權諮詢電話一事,先向您致上歉意,因近期諮詢電話較多,暫有未及接聽或忙線之情形,後續若有諮詢需求仍歡迎撥打本專線02-2376-7182。
令函要旨
一、 您詢問本局著作權諮詢電話一事,先向您致上歉意,因近期諮詢電話較多,暫有未及接聽或忙線之情形,後續若有諮詢需求仍歡迎撥打本專線02-2376-7182。
二、 有關所詢因應疫情停課,幼兒園老師欲製作線上律動課程影像,以提供班上幼兒家庭使用,該影像內將使用到音樂,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一節,說明如下:
(一) 將音樂錄製到影片中,並上傳至網路供特定之多數人閱聽,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等版本)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二) 若是欲將「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均錄製到課程影片中,恐已逾越合理範圍,而難以主張合理使用,則仍需向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
(三) 有關取得上述著作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授權方式,原則上應向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如該著作財產權人已將部分權利(例如音樂著作之公開傳輸權)交由集管團體管理,則就該部分權利請向「集管團體」洽商授權事宜,為瞭解授權內容之詳細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現有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及「若要利用既有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要向誰取得授權?」,較為清楚。
三、 有關您建議本局製作「線上課程之著作權注意事項相關QA」部分,感謝您寶貴的建議,我們將會盡快製作,俾利提供大眾參考。
四、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上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