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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00514

會議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有關 您詢問貴社欲使用「斷背山」一詞作為書名出版書籍,有無合理使用或侵權一事,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貴社欲使用「斷背山」一詞作為書名出版書籍,有無合理使用或侵權一事,說明如下:

一、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且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例如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等),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所詢「斷背山」一詞,恐不具上述之「原創性」、「創作性」而非屬著作,且屬著作權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名詞,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上該字詞是否屬受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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